铁塔

循此苦旅

书摘

《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 莫斯

/第三章 这些原则在古代法律与古代经济中的遗存


通常,这类事实被用来满足我们的好奇心,或者严肃点讲,被用来做比较,以便估计出我们的社会与这类所谓“原始的”体制有多大差异。

不过,这些事实却具有一般社会学的价值,因为它们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进化中的一个特定时刻。但还不仅如此,这些事实还具有社会史的意义。这种类型的制度实际上是向我们的法律与经济制度的一种过渡。它们有助于对我们自身的社会做出历史的解释。我们目前社会的前身所实行的交换的道德与实践,仍然或多或少地保有我们刚刚分析过的全部那些原则的重要痕迹。实际上,我们相信,能够证明我们的法律与经济就是从与之类似的制度中脱胎而出的。

我们生活在一个将个人权利与物权、人与物截然分开(相反的做法目前正在受到法学家们的批评)的社会中。这种划分是根本性的:它甚至构成了我们的所有权、让与和交换体系的一种条件。然而,这种划分对我们上文所研究的社会来说却是很陌生的。当然,我们的文明——从闪族、希腊和罗马文明开始——对义务、有代价的呈献和礼物有清楚的划分。可是,这种区分难道不是直到很晚近才出现在伟大文明的法律中吗?此前它难道不也是经历过一个没有冷静计算的心态的阶段吗?甚至,它不也曾实行过这种人和物融合在一起的交换礼物的习俗吗?对印欧法律的某些特点的分析将使我们能够表明,我们的文明本身也曾经历过这种嬗变。在罗马,我们将找到一些这种转变的残迹。而在印度和日耳曼,我们将会看到,这种法律直到相当晚近的时代还仍然盛行。


一、个人权利与物权(上古罗马法)

……巫术惩罚只是一种可能,它甚至只是自然的结果,或者是被给予的事物的精神性所造成的结果。……最重要的是,它们仍然是基于相互性(réciprocité)的古老的义务性赠礼的残余;立约双方通过它们联系起来。由是观之,借助于虚构,这些附加的交换体现了灵魂和与灵魂相混同的事物之间的往来。“nexum”乃是出自物,故而亦出自人的法律“纽带”(lien)。

可以肯定的是,事物不仅是巫术与宗教性质的纽带,它们同时也是一种由司法形式主义的用语和举止所造成的纽带。 

毫无疑问,事物本身原本也具有人格和品性

首先,物是家庭的一分子:罗马的家庭(familia)不仅包括人,还包括物(res)。……“familia”的最早起源可能和梵文的“dhaman”一词相近,意指房屋。

就其起源来讲,“res”一词所指的并不只是成为简单和被动的交易物的那些粗野未驯的或具体可感的事物。它的最早词源很可能与梵文的“rah”、“ratih”类似,意为礼物、让人开心的东西。“res”的本义首先应该是取悦他人的东西。另外,事物往往都印有标志为家族财产的印记。这样我们就能理解,这些事物经过“mancipatio”这种庄严郑重的转交之后,为什么会成为一种法律的纽带了。

附注

物本身具有一种“永恒权威”(œternaauctoritas),当它被偷以后,它就始终能让人感到它是被窃取的东西。

几乎所有契约和义务的用语,连同某些形式的契约,似乎都从属于由原始的“交付”(traditio)所形成的精神纽带的体系。

接受了物的人把它拿到“手”(manus),这不仅表示承认接受了物,而且还表示承认自己已被卖出,直到他做出偿还为止。习惯上,人们都跟这些小心谨慎的罗马人一样,以为这就是“转手”(mancipatio)而已,只把它理解成对财产的占取,但实际上,在这一操作中,既有对与之对称的财产的占取,也有对物和人的占取

接受的一方只接受没有瑕疵的东西,尤其不能带有巫术性的缺陷;而且,他之所以会接受,也是因为他能够做出回报、补偿,能够支付其代价。

其他印欧法律

以上所假设的这些上古的罗马法,应算是一种史前的秩序。拉丁人一定曾经有过这种形式的法律、道德和经济,只不过它们在拉丁人的制度登上历史舞台以后就被淡忘了。因为正是罗马人和希腊人(可能是继北部和西部闪米特人之后)首创了对个人权利和物权的区分,并把买卖从赠礼和交换中分离出来,使道德义务与契约各自独立,特别是在观念上区别了仪式、法律和利益。……赠礼制度在根本上就是反经济的。


二、古典印度法

婆罗门的史诗和律法一直笼罩着陈旧的气氛,在这些史诗和律法中,馈赠仍然是义务性的,事物仍然具有专门的品性,物仍然是个人的一部分。

此外,土地、食物以及所有给出的东西也都被人格化了,它们是活的存在,是人们交谈的对象,是契约的参与者。它们希望被送出。土地曾经对太阳英雄Rama,即Jamadagni之子说过这一愿望,而Rama听到土地的吟唱之后,就把它全部交给了Kaçyapa仙(rsi)。土地想必是以一种它所特有的古老语言说出这愿望的:

接受我(对受者说)

送出我(对施者说)

送出我而你将再度得到我。

食物的本质就是要被分享的,如果不能和别人分享食物,就是在“灭其精华”,这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一种损失。这就是婆罗门教对慈悲和殷勤的阐释,这既是物质主义的,又是理想主义的。财富创造出来就是为了布施的。

婆罗门阶层有一种不可克制的高傲。他们拒绝那些会牵涉到市场的事务,甚至不能接受任何来自市场的东西。在一种已经存在城市、市场和货币的部族经济中,婆罗门却依然忠实于印度—伊朗牧民的经济和道德,忠实于大平原上的土著农民或异族农民的经济与道德。他们还坚守着贵族的尊严,对他的加惠即是侮辱。

像这样在施者与受者之间所确立起来的关联对双方而言都太过强烈了。双方所受的束缚太多了,就像我们前面所研究的所有那些体系一样,而且还要过分。受者不免要依赖于施者,这就是为什么婆罗门不能“接受”而且更不恳求国王的缘故。婆罗门是圣中之圣,他们的种姓比国王高,如果只是拿取就会有失身份。而从国王的角度来说,布施的方式与布施的内容都很重要。

因此,礼物既是应该送也是应该收的,但同时收礼也是危险的。所送的事物本身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无可挽回的关联,当礼物是食物时尤其如此。受者要看施者的脸色,甚至施者也受制于受者。所以说不能到敌人那里去就餐。

契约、结盟、财物的转交,由被转交的财物在交付者和接受者之间所形成的纽带,所有这一切均需经受这种经济之道德性的推敲。立约方的性质与意图以及所送事物的性质是不能相互割裂的。一位法学家诗人一语道破了我们想要描述的情景:

这里只有一个轮子(向着唯一的方向转动)。


三、日耳曼法(抵押与礼物)

日耳曼文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也没有市场。那基本上是一种封建式和自耕农式的文明;买卖和价格的观念是很晚近才形成的,甚至这两个词都所出甚晚。而在这一文明的古代,夸富宴则极度发达,尤其是赠礼的体系最为突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即在部落内部的各个氏族之间、氏族内部的各大家族之间,以及部落之间、首领之间甚至国王之间,人们的生活在道德上和经济上都是处在家庭群体的封闭圈子之外的,因此,他们就借助于大规模的抵押、宴会和馈赠,通过赠礼和结盟的形式,相互沟通、相互帮助、相互联合。

我们想要指出的第二种制度也有相同的起源。这便是日耳曼人的各种契约都必须要有抵押。我们所说的“抵押”(gage)这个词甚至也出自于此,即出自德文的“wadium”(还有英文词“wage”,指报酬)。……被接受的抵押可以使立约双方履行承诺,因为一个人占有了他人的某样东西,而对方作为该物原来的主人,会使之具有魔力,而且,抵押往往要一分为二,由立约双方各持一半。不过,在这一解释的基础之上,或许可以提出一个更为切合的解释。巫术的制裁有可能介入,但它并不是唯一的纽带。用作抵押而被给出的事物本身自有的品性就足以构成一种约束。……根据日耳曼法,所有契约,所有买卖、借贷和寄存都须有所抵押;……他因此恰当地把这一事实归诸“生命之押”或“生命表记”(life-token)。

首先抵押不仅是义务性的和约束性的,而且还关乎交出此物者的荣誉、权威和“曼纳”。……它首先是指竞争的代价、对挑战的认可,而后才是对债务人的约束。……整个仪式是以挑战和防备的形式进行的,所表达的也是挑战和防备。除此之外,在今天的英语中,“throw the gage”(扔下抵押品)和“throw thegauntlet”(扔下[中世纪武士所用的]金属护手)还都是“挑战”的意思。作为礼物的抵押,对于“共担责任的双方”来说都蕴含着危险。


中国法律

最后,伟大的中国文明自其古代以来,也确实保有我们所感兴趣的这种法律原则;中国人也认为,在物和其原来的所有者之间,存在着一条无法割断的纽带。

评论
热度 ( 5 )
  1. 共1人收藏了此文字
只展示最近三个月数据

© 铁塔 | Powered by LOFTER